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倉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1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賭博」;附表受刑人「 李蒼瑞 」應更正為「李倉瑞」;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之有期徒刑「5月」、「6月」,各應更正為「2月」、「3月」;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80年度」,應更正為「10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附表抬頭及其編號1、2「宣告刑」欄、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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