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23號聲請人 顏瑛宗 即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陳麗美 相對人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五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配合財團法人法,經董事會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17條,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朝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至第3條、第5條至第15條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民國108年6月28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080588號函、第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條、第16條、第17條部分僅係有關財團法人主事務所地址變更、捐助章程修訂日期、捐助章程施行程序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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