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2號原告 陳盈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至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