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390號
原 告 林錦洲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葉偉翔 律師
李奇哲 律師
原告與被告集賢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
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