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吳正棋 被告 金憲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項目醫療費用、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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