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明義於10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826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1,17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02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3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194元自109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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