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許淑姿上列聲請人與沈麗美、陳鐘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