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1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21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17號),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趙淑容書記官許瑞萍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
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1月9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92號裁定將其宣告刑減為2分之1,甫於96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
年1月9日20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友人家中,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嗣經警 於98年1月10日12時整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許瑞萍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