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小字第10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4日下午3點13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小字第10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24日下午3點13分,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