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 王業隆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應向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檢附各債權人陳報狀)。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