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3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乙乘
許崴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39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乙乘
許崴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