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告丙○○被告丁○○
甲○○乙○○原告與被告丁○○、甲○○、乙○○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及函詢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陳報關於系爭房屋之價值,結果均係無法估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