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9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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