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 阮金英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