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 阮金英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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