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偉嘉 選任辯護人 邱劭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即被告吳偉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偉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判決正本,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