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債權人 蕭啟章 債務人 劉新煌 債務人 劉文斌
一、債務人劉新煌、劉文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柒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新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4年11月25日│475,700元│105年10月3日│TGA0000000│├──┼─────────┼───────────┼───────────┼───────────┤│002│104年12月31日│260,000元│105年9月13日│TGA0000000│├──┼─────────┼───────────┼───────────┼───────────┤│003│105年5月31日│120,000元│105年10月7日│TG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5年6月30日│125,000元│105年10月25日│T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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