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48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4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周 昱志

被告 梁鈞騰

袁湘湄袁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梁鈞騰、袁湘湄即袁念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5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14%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52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2525%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05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連帶以新臺幣19,5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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