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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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告 江溫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73 號裁定(113.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31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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