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清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花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