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40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勝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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