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號

原告 陳家穎

原告 陳苡姍

被告真心商行即 顏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心商行即顏煌欽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8,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於經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後,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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