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70號聲請人 胡美晏 聲請人 柳如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提示日為何?(台端提出之票面金額新台幣1,3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陳志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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