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10行「97年5月14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更正為「97年5月13日」。
2犯罪事實第12行「97年5月13日14時許」,更正為「97年
5月14日1時許」。
3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淨重為0.06公
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為0.0598公克(見偵
卷所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4被告曾於民國92年、94年、95年間,因偽造貨幣、毒品等
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8月、10月確
定,其中有期徒刑10月部分嗣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94年
8月5日開始執行,96年9月29日縮刑假釋出監,97年3
月1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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