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債權人桃園市觀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定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分期給付借款有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若無,請就已到期部分先為請求,並表明各期應給付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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