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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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基簡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賜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天賜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適用法條,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天賜之犯罪動機、被害人 邱若榛 所受侮辱之過程,暨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家庭狀況貧寒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192號被告陳天賜男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天賜(所涉強制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年7月11日19時44分26秒許,在基隆市○○區○○○路0號碼頭前之基隆市301號公車上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幹妳娘..(臺語)」之不堪言詞,出言辱罵乘客邱若榛,足以毀損邱若榛之聲譽。
二、案經邱若榛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天賜偵訊之供述│被告供稱:「我當時喝酒醉,那時的記憶都是空││││白的,...聽監視器畫面的聲音,我好像有罵││││她三字經」等語。│├──┼──────────┼─────────────────────┤│二│告訴人邱若榛警詢之指│上開犯罪事實。│││訴││├──┼──────────┼─────────────────────┤│三│證人即上開301號公車│上開犯罪事實。│││之司機 杜雲龍 警詢之證││││述││├──┼──────────┼─────────────────────┤│四│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上開犯罪事實。│││本署當庭勘驗筆錄、監││││視器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檢察官唐道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杜承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