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漢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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