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債權人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文杰 、 張文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㈡補債務人張文杰、張文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