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附民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附民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闕壯維被 告 郭昱琳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3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