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928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瑋蔞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enabeFernandezAdulacion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RenabeFernandezAdulacion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8,656元,到期日民國101年8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發票日為101年18月8日非日曆日,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