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告 杜廣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