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秉樺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
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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