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台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所支出之假扣押費用,係執行費用,非本案之訴訟費用,應予剔除,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計算書:(新台幣)
1、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三十七元。
2、郵資: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
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計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四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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