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532號

上訴人 劉哲成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附勒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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