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532號
上訴人 劉哲成 原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附勒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