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宗一
被 告 林順利 即 林清川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北港簡
易庭第一法庭之宣判期日,改定於同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
在同一法庭宣判。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原告已繳之500元,應再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