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5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前向第三人陽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訂購圖書並以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020,該債權並依其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隨即讓售予債權人。詎債務人未曾繳付分期金額,顯已違約,爰狀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