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煥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愷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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