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 謝福罡 即具保人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謝誠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賢藏 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整,准發還予謝福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誠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11月30日由被告父親謝賢藏繳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因被告謝誠峯已於100年3月8日死亡,其父親謝賢藏亦已於99年2月10日死亡,經謝賢藏之3位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上開保證金協議由聲請人謝福罡繼承領取,聲請人為此具狀聲請發還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查:被告謝誠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4年11月30日由被告父親謝賢藏繳保證金10萬元,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11月30日刑保字第93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憑(原審94年度聲羈字第1057號卷第16頁);又被告謝誠峯上訴本院後,於100年3月8日死亡,其父親謝賢藏亦已於99年2月10日死亡,上開保證金經謝賢藏之3位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協議由繼承人即聲請人謝福罡領取等情,有被告謝誠峯除戶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而被告謝誠峯死亡後,其所犯上開刑案已經本院於100年4月26日判處公訴不受理,此有本院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被告謝誠峯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不會發生其逃匿情形,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自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