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輝全 發支付
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2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70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