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8,1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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