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4號

原告 邱秀鳳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

林志賢 律師

被告 洪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記載部分,應更正為「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五」部分,業已載明本件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法條依據,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則該判決「主文」欄此部分漏未記載,顯係屬「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情形,自亦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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