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丙○○
己○○丁○○乙○○戊○○甲○○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法官蔡聰明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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