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張世南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7,3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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