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雅淳 被告 宋品萱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家庭案件(案列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部分因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當庭以書狀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