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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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佑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83號、99年度字第5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佑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佑榮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高佑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認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爰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