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勝雄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100651│0000000000│08月31日│││││元│1│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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