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哲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供辨識,且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哲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