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太興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6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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