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劉淼超 債務人 劉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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