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徐偉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竟猶不思
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
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
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
動機、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件經檢察官鄒茂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6號
被告徐偉達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697號為附完成戒癮治療命令之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7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
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7日晚
間7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
關西鎮坪林某橋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上開時間通知其到場採
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偉達於警詢中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1月1日出具之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A00000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檢察官鄒茂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