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9號聲請人 陳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徐秀雲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